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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之前的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

今天上午,英国最高法院就多项指控英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时犯有不法行为的诉讼作出了三项重要判决(英国最高法院页面;卫报新闻报道)。在Belhaj和Rahmatullah No. 1 案中,法院一致驳回政府的上诉,并裁定针对英国涉嫌共谋对原告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不受国家豁免规则和国家外国行为原则的制约(新闻稿;判决)。在Rahmatullah No. 1和Mohammed案中,法院一致允许政府上诉,裁定只要被告的侵权索赔基于英国王室在进行外国军事行动时本质上属于政府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即为王室的国家行为,政府不能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新闻稿;判决)。最后,或许也是我们大多数读者最感兴趣的,在Al-Waheed和Serdar Mohammed案中,法院在一系列非常复杂的判决中以7票对2票裁定,
如果出于迫切的安全原因有必要,英国军队有权抓捕并拘留囚犯超过96小时,但其这样做的程序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5(4)条,因为它们没有赋予囚犯对其拘留提出质疑的有效权利(新闻稿;判决)。我们将很快更详细地介绍这些判决。

我只来得及读完塞尔达

穆罕默德 (Serdar Mohammed) 的作品,尚未完全消化,但这里有一些初步的想法(当然,我们之前已经在博客上广泛报道过这个案例)。两个关键的判决是萨姆普森勋爵 (Lord Sumption) 代表多数派的判决和里德勋爵 (Lord Reed) 代表少数派的判决;我必须说,总的来说,我倾向于后者。我也对一些 ipse dixit(即多数派法官在判决中随意提及特别法原则)感到不安;欧洲人权公约起草者在其域外和武装冲突中适用方面所谓的限制性初衷,实际上这些初衷是完全不可知的;同样,对一个非常混乱的领域随意构建的连贯叙述证实了人们自 退出数据 己的倾向(例如,在Al-Skeini案中,斯特拉斯堡法院前所未有地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域外武装冲突,而人们也可以很容易地说,在 Bankovic 案 中,法院前所未有地限制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或假定不存在域外减损,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话虽如此,即使有人可能不同意这些判决,它们仍然是深思熟虑且严谨的,这让我想到了法院的主要裁定。

首先,一样,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普遍认为,与国际性武装冲突不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并未积极授权拘留/剥夺自由。其次,与下级法院不同,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并未准备就此做出明确的裁定,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事态正在发展,最终可能会出现一项授权拘留的习惯法规则,而且他们可以根据其他理由解决此案。第三,这些其他理由是安全理事会决议赋予的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拘留权。萨姆普森勋爵本质上选择类比欧洲法院的哈桑案判决,该判决明确仅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法院在该判决中裁定,国际人道法授权的拘留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1)条,并将该判决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但前提是其他国际法部分(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规定了拘留的积极授权。在此,最高法院多数派所面临的主要困难不仅在于哈桑的明确措辞,还在于欧洲人权法院在吉达案以及随后涉及《宪章》第 103 条的案件中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解释方式 。

萨姆普森勋爵的推理过程似乎如下

(1)在Hassan 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准备脱离第 5(1)条的严格措辞,并为国际人道法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授权的预防性拘留开辟一条例外;

(2)当拘留得到其他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授权时,没有理由不能采取同样的方法;

(3)本案中,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可被解读 软件包安装和更新速度慢 为通过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措施”的公式,授权在伊拉克和阿富汗进行拘留;

(4)欧洲人权法院在Al-Jedda 案中的做法有其独特之处,因为它涉及的是英国是否有拘留义务,而不仅仅是授权,因为这是《联合国宪章》第 103 条的(不)实施的关键;这种方法也不应被遵循,因为第 5(1) 条并不反映普遍的人权标准,而是一种区域标准,因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用了更为宽松的任意性公式,并且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解释也应 在短信中 该是普遍的,即它们对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5)因此,多数意见认为,第 5(1) 条对非国际性与他们之前的高等法 武装冲突中的拘留做出了类似哈桑裁决的例外规定,但前提是此类拘留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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