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法院正确指出的那样,根据土耳其宪法第148条第3款,土耳其竞争委员会(TCC)有权在用尽普通救济措施后,通过个人申请机制审查紧急法令的执行情况。鉴于土耳其最高行政法院已裁定一审行政法院将审查驳回决定,土耳其竞争委员会很可能会以未用尽普通法律救济措施为由,驳回自7月15日以来因紧急法令而产生的6万多起未决案件。如果土耳其竞争委员会如预期的那样将这些案件提交行政法院,那么向土耳其竞争委员会提出个人申请的机制很可能完全失效。这将导致极其漫长的拖延,而从特拉布宗法院的判决来看,这种拖延最终将毫无意义,理论上讲,这将允许向土耳其竞争委员会提出个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土耳其竞争委员会也无法及时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
总而言之,法院在Zihni和Mercan 案中的推理 引发了严重的质疑 3,000 件待审案件)是否促使法院采取了如此狭隘的审理方式?毫无疑问,土耳其可能会向法院提交大量申请。或者,紧急状态的更大背景是否影响了法院的裁决?对源自《公约》的判例法的审查表明,法院对紧急情况的存在以及避免紧急情况所需的克减的性质和范围始终保持着广泛的判断余地。
如果该申请与紧急状态下采取
的措施无关,法院可能会对诉诸司法的程序性限制做出不同的解读。
然而,且不论土耳其紧急状态措施的普遍合法性,基于未用尽国内救济而驳回齐赫尼和梅尔坎的诉求,可能会受到批评,因为这种驳斥暗含着对此类救济的可及性和可用性的不加批判的假设。此类国内救济在当今的土耳其是否真正“有效且可用”,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法院也未能解答这个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书的写作过程颇为独特,尽管这或许也是它的主要优势之一。这本书很大程度上是多人合作的成果。然而,它并非由特定人员负责特定章节的编辑本。虽然每份草稿最初都由一人撰写,但每个人都对所有章节都做出了贡献。引言再次对此进行了最好的阐释:
本书的写作项目源于一群律师和执业律师在查 欧洲数据 塔姆研究所的讨论。第二部分章节的草稿由达拉格·默里撰写,查尔斯·加拉韦撰写了第一章的初稿,弗朗索瓦丝·汉普森撰写了第四章的初稿。之后,所有章节都经过本书所有编辑的仔细审查和讨论。因此,这是一次集体讨论。这类讨论的本质是,并非所有小组成员都会同意所写的每一个字;本书就是这样,尤其是在本书第一部分的导言章节中。在本书第二部分,一位政府律师代表不时加入小组讨论。本书中表达的任何观点均不以任何方式归于他们。感谢哈佛法学院客座研究员伊恩·帕克(他提供了两章的初稿)以及埃塞克斯大学博士研究员海丝特·沃达姆斯(Hester Waddams)。法学院,感谢她对各个章节的精心工作。
坦白说我认为第点相当薄弱
——或者至少很容易受到质疑——主要是因为Reed勋爵在其异议中给 Bpytop 具有简单方便的管理 出了理由。此外,多数意见并没有对其从第5(1)条中做出的豁免提供严格的理论解释——请记住,这不是通过通常的依据,例如特别法和第103条来解释的。事实上,我认为多数意见的判决与欧洲人权法院在Al-Jedda案中的判决直接相反,该判决明确认定违反了第5(1)条,而在Hassan案中,法院似乎并没有背离Al-Jedda案的判决。因此,此案似乎不可避免地将在斯特拉斯堡得到解决。但更重要的是,如果我是英国政府,我不会对此案的胜利感到太舒服,因为此案所依据的推理链非常具体。法官们对国际人道法是否授权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进行拘留这一普遍观点表示怀疑,这意味着,每当英国或任何其他欧洲法院案件数量大幅 在短信中 国家在国外干预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大多数情况如此,例如在叙利亚),英国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国内或国际法律依据才能实施拘留在这里我再次强调例外情况。